發布時間:2022-11-08作者來源:金航標瀏覽:1976
早安,在搖葉風推心的上海問候各位
智能機器人應用越來越普遍。
我們打客服電話,很多都是機器人了。低級一點兒的,就是根據你的語音關鍵詞,推薦事先設定好的答案,高級一點兒的,直接可以人機對話了。商場門口的迎賓機器人,可以致歡迎辭,可以語音檢索店鋪信息,可以有些簡單娛樂。至于手機里的Siri、小愛、小藝啥的,智能化程度已經到了令人意外的程度。
隨著機器人技術的普及,或許會出現某種實施犯罪行為的機器人,有的可能出于程序錯誤,有的或許就是蓄意而為,這種情況下,該如何界定犯罪主體呢?
顯然,機器人本身是不能作為犯罪主體的,他們是被創造出來的,是沒有法律人格的。那么,該由誰來承擔犯罪行為的責任呢?
如果說機器人的所有者,承擔機器人的犯罪行為責任,有些時候并不公平。某人買了個機器人,機器人犯罪,所有者其實并沒有能力控制機器人的行為。
如果說機器人的生產企業這個法人來承擔犯罪行為的責任,似乎有時候也有問題,因為企業法人并不能完全控制機器人的運行程序。
如果說機器人的開發工程師來承擔機器人犯罪行為的責任,于法而言,并無依據,他們在機器人的生產、使用過程中連個上臺面的法律地位都沒有。再說,如果機器人的開發者需要為其作品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的話,創世紀中上帝造人故事,難不成要求上帝為人類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么?
界定機器人犯罪行為責任,看來還真的是個問題。
[論道出發點:所謂傳統企業,就是從產品出發去找顧客;所謂互聯網企業,就是先圈人,再根據這些人的需要提供產品/服務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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