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時間:2022-02-16作者來源:齊大圣論道線下互聯網瀏覽:1868
自動駕駛汽車出現交通事故,該如何界定責任,網上時不時地有爭論。其實這種爭論本身并沒有什么意義,因為爭論的雙方都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現行法律規定。
首先,按照現行法律,所謂“無人駕駛汽車”并不是真的沒有司機,而是有一個號稱“智能”的司機。這個“司機”通過雷達或者光線“看到”周邊的情況,通過計算機程序組成的“大腦”做出判斷,再通過指令操作機械裝置做出反應。這個虛擬的“司機”在操縱著這輛汽車,出現交通事故當然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從法律意義上說,這位虛擬司機是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義務的。自從公司制度確立,就確定了公司的法律人格。在市場環境中,一個公司如同一個活人一樣是個平等法律主體,我們嘗嘗稱之為“法人”—法律意義人格之謂也。駕駛那輛“自動駕駛汽車”的虛擬司機,從法律意義上說,就是這位“法人”。
責任主體明確了,其實“自動駕駛汽車”出現交通事故時界定責任就很簡單。目前的自動駕駛汽車所屬公司顯然沒有駕照,屬于無照駕駛,任何事故都需要承擔100%責任。而在中國大陸市場,所謂“無人駕駛汽車”也沒有取得市場準入資格,目前在運營的“無人駕駛汽車”都是以實測名義在路上跑著,這種用于測試的車離開了規定的測試區域,出現交通事故,自然也是全責。
以上論證,敬請指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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