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時間:2022-09-12作者來源:金航標瀏覽:1732
【齊大圣論道線下互聯網】
早安,在淺秋催晨白的上海問候各位
奧巴馬簽了《伊核協議》,特朗普直接退出了;里根簽了《蘇聯和美國消除兩國中程和中短程導彈條約》,特朗普也給廢除了;尼克松、卡特、里根三位總統分別簽署的中美三個公報,拜登基本上也不承認了……
由此產生一個問題,這些國家簽署的協議、條約、公報,到底是跟美國簽的還是跟美國總統個人簽的?如果說是跟美國這個法律人格簽署的,美國憑什么不守約?如果是跟總統個人簽署的,是不是根本就不對等?
法律人格,是指作為一個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資格。即維持和行使法律權利,服從法律義務和責任的條件。美國作為一個國家,在國際活動中從法律意義上說是被當做一個“法人”來看待的,就像我們通常說一個企業那樣。
如果我們跟一家公司簽約,簽字雖然是總經理或者CEO,但承擔法律責任的,卻不是總經理/CEO個人,而是公司這個法律人格。同樣道理,美國總統簽字生效的協議、條約、公報當然也應該是由美國這個國家的法律人格承擔相應的義務!
否則,以后那個國家還能跟美國談事兒呢?
因此,美國總統毀約背諾的行為,從法律角度看,是越權行為,他們個人代替法人做出了決定。與此同時,美國這個國家法人在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同時,是不是也該反思國家法人缺失的問題呢?
[論道出發點:所謂傳統企業,就是從產品出發去找顧客;所謂互聯網企業,就是先圈人,再根據這些人的需要提供產品/服務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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